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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言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李*某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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