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李*某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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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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