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肖**、中国人**有限公司郴州市中心支公司、华安财**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有限公司郴州市中心支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对被告华安财产**湖南分公司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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