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受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周*某、周*、包某某、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胡某某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某、周*、包某某、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对被告周*某、周*、包某某、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