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卓*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卓*于2016年2月2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就其婚姻问题,已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卓*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卓*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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