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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武县水东镇斗水坪二级电站与临武县**民委员会、李**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临武县水东镇斗水坪二级电站(以下简称二级电站)因与被上诉人临武县**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斗水坪村委),原审被告李**、李**、郭**、李**、李**,原审第三人李**、何**、李**、李**、李**、李**、李**、李**、李**、李**、李**、李**、李**、李**、李**、李**、李**、李**、李**、李**、李**、李中山、李**、刘**、欧**、王**、郭**、李**、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二级电站的合伙事务执行人刘**、李**、李**、李**及委托代理人张**、黄常赋,被上诉人斗水坪村委主任李**及委托代理人李**、王**,原审被告李**、李**及与郭**、李**、李**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原审第三人李**、刘**、李**、李**、李**、李**、李**、李**、何**、李中山、李**及与其他原审第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退给上诉人临武县水东镇斗水坪二级电站。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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