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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公司与长沙城通**司岳阳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水公司与被告长沙城**司岳阳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水公司于2015年7月2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水公司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长沙城**司岳阳分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水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水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城通**司岳阳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644元,减半收取3822元,由原告**水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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