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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和庆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与李*及湖南新**有限公司、邓*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邵*和庆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及原审第三人湖南新**有限公司、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市双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双民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邵*和庆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于2014年8月29日书面向本院提交了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当事人意思自治,且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邵阳和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880元,减半收取2940元,由上诉人邵*和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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