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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