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彭某某申请宣告薛**失踪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彭某某要求宣告薛**失踪一案,本院2015年1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远光适用特别程序,于2016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彭某某的监护人彭**、委托代理人艾武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人彭某某诉称:申请人彭某某系被申请人薛**的女儿。2009年9月,被申请人离家出走,从此杳无音讯,申请人的家属四处寻找未果,申请人与其父亲彭**相依为命至今6年多。2015年8月20日,申请人的父亲彭**在广东打工时病亡,申请人的家属再次四处寻找被申请人来料理彭**的后事未果。因被申请人外出多年至今杳无音讯,已经失踪,特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薛**为失踪人。

申请人彭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下列证据:

申请人彭某某、监护人彭**、被申请人薛**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1份,拟证明申请人、监护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户口注销证明原件1份,拟证明申请人之父彭小量死亡后,其常住户口于2015年9月7日被注销;

经洞口县黄桥镇人民政府核实的洞口县**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原件1份,拟证明被申请人薛**于2009年9月外出务工,至今无任何联系已有六年,申请人父亲彭**于2015年8月20日在广东务工时因病去世;

经洞口县黄桥镇人民政府核实的洞口县**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原件1份,拟证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监护人之间的亲属关系;

原告代理人对彭**、彭**、彭**的调查笔录原件各1份,拟证明被申请人薛**于2009年外出务工后下落不明,申请人的父亲彭**于2015年8月20日在广东务工时因病去世,期间,被申请人从未与其家人联系过,申请人一直随祖父彭**生活至今。

本院为核实案情,依职权于2016年3月15日在洞口县黄**会活动中心召开了座谈会并制作笔录,彭**、彭**、彭**均证实被申请人薛**于2009年9月离家出走,其家人经多方查找未果,在人民法院发出公告后,至今仍无任何消息。

经庭审举证、核证,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1、2、3、4、5号证据及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均符合证据规则要求,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

被申请人薛**系申请人彭某某之母。2009年9月,被申请人薛**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彭某某一直随其父亲彭**生活。2015年8月20日,申请人的父亲彭**在广东务工时因病去世,申请人随其祖父彭**生活。被申请人薛**出走前没有财产。本院依法于2015年12月14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公告寻找薛**。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薛**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薛**离家出走时间已超过6年,在公告期满后仍没有其音讯及下落,符合宣告失踪的法定条件,故对申请人彭某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薛**失踪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宣告薛**为失踪人;

二、指定彭**为失踪人薛**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