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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段*乙申请宣告袁*失踪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段**、段*乙要求宣告被申请人袁*失踪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人段**、段*乙申称,被申请人袁*系申请人段**、段*乙母亲,2013年2月25日,申请人父亲段**因车祸去世,被申请人在办理完申请人父亲的后事后不久离家外出,至今未归,经申请人的其他亲属到处寻找其下落未果,至今杳无音讯,下落不明已逾两年,故申请宣告袁*失踪。

本院查明

经查,被申请人袁*,女,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袁*与其丈夫段**结婚后,于1999年10月8日生育女孩段*甲,于2012年4月24日生育男孩段*乙。2013年5月25日,两申请人的父亲段**因车祸去世,办完丧事后,被申请人袁*离家出走,此后杳无音讯。申请人段*甲、段*乙现随其祖父袁**、祖母杨**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2月21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袁*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袁*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袁*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时间超过两年,经利害关系人段*甲、段*乙申请,法院以公告方式寻找,袁*仍然下落不明,应宣告其为失踪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被申请人袁*为失踪人;

指定袁**为失踪人袁*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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