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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贪污、受贿、滥用职权、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蒋*骉涉嫌贪污、受贿、滥用职权、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一案,于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日作出(2015)双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蒋*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二、被告人蒋*骉贪污所得赃款玖万叁仟肆佰伍**、受贿所得赃款捌万元及并处罚金伍拾万元均从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暂押被告人蒋*骉壹佰万元现金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蒋*骉以原审程序违法、原判认定其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存在剥夺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及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等情形,可能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三)、(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2015)双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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