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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邵阳市双清区高崇山镇人民政府与被告邵阳市双清区渡头桥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李**、张**、封戈平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邵阳市双清区高崇山镇人民政府诉被告邵阳市双清区渡头桥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李**、张**、封戈平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人民陪审员曾鹏程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车祥初、被告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第三人张**、封戈平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邵阳市双清区高崇山镇人民政府诉称:2003年6月10日,被告下属的水利管理站与第三人签订了《双清区渡头桥镇金鸡塘水库“三位一体”管理体制改革拍卖合同书》,将原、被告共同所有的金鸡塘水库经营管理权(水面120亩、房屋两间)擅自拍卖给第三人经营并获利。拍卖期限30年,即2004年1月1日至2033年12月31日。原告多年来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但未能得到解决。原告认为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拍卖合同是无效合同,一是被告越权处分了原告的权益;二是渡头桥镇水利管理站不具备法人资格,其签订的合同没有法律效力。故请求法院判决:1、确认被告下属的水利管理站与第三人签订的金鸡塘水库拍卖合同无效;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邵阳市人民政府颁发的《邵阳市水利电力工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1份,拟证明金鸡塘水库属于原、被告共有;

2、双清区渡头桥镇金鸡塘水库“三位一体”管理体制改革拍卖合同书复印件1份,拟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

3、双清区水利局《关于金鸡塘水库产权纠纷的说明》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告多年来一直没有放弃权利主张;

4、对姚**的调查笔录1份,拟证明高崇山镇政府一直对侵权行为提出抗争,没有放弃权利;

5、对孙*的调查笔录1份,拟证明高崇山镇一直对侵权行为提出抗争,没有放弃权利;

6对刘**的调查笔录1份,拟证明高崇山镇一直对侵权行为提出抗争,没有放弃权利。

被告辩称

被告邵阳市双清区渡头桥镇人民政府口头辩称:金鸡塘水库2003年改制,由张**等承包,因为只想盘活水库,没有考虑到水库所有权问题。

被告邵阳市双清区渡头桥镇人民政府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第三人李**、张**、封戈平未未答辩,也未向法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5、6均无异议;

原、被告提交的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

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5、6,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根据上述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金鸡塘水库位于高崇山镇马石村与渡头桥镇(原鸡笼公社)严塘村,1982年,邵阳市政府核发产权证确认金鸡塘水库属于原高崇山乡(现高崇山镇)与原鸡笼公社(现渡头桥镇)公管。2003年6月10日,被告为盘活该水库,邵阳市双清区渡头桥镇政府下属的水利管理站与第三人张**签订《双清区渡头桥镇金鸡塘水库“三位一体”管理体制改革拍卖合同书》,将金鸡塘水库(水面120亩、房屋两间)的经营管理权和使用权拍卖给第三人张**,期限30年,自2004年元月1日起至2033年12月31日止,拍卖价款总额74000元整。2005年10月30日,第三人张**又与第三人尹**签订《邵阳市渡头桥镇金鸡塘水库承租协议书》,将金鸡塘水库转租给第三人尹**,租期15年,自2006年元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2011年10月17日,第三人尹**又与第三人李**签订《双清区金鸡塘水库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将金鸡塘水库转让给第三人李**从事生产经营,转让期限9年,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原告认为金鸡塘水库系原告与被告共同共有,被告擅自处理金鸡塘水库经营管理权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权益,因而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未果,故酿成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承包经营合同纠纷。金鸡塘水库经邵阳市人民政府确权,认定其属于全民所有或者集体所有,并将该水库的经营管理权交给原高崇山乡(现高崇山镇)与原鸡笼公社(现渡头桥镇)公管,因此,原告下属的水利管站不是合法的管理人,其擅自处分该水库经营管理权的行为于法无据。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物权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邵阳市双清区渡头桥镇人民政府下属水利管理站与第三人张**签订的金鸡塘水库拍卖合同无效。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被告邵阳市双清区渡头桥镇人民政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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