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邵阳市和宏汽车贸易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原审第三人湖南新**有限公司,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邵阳市和宏汽车贸易投资有限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李*、原审第三人湖南新**有限公司、邓*进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李*的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邵阳市和宏汽车贸易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邵阳市和宏汽车贸易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上诉人李*的上诉。
本案二审诉讼费6329元减半收取3164元由上诉人邵阳市和宏汽车贸易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