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彭**、彭**、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限公司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株洲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628元,减半收取981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814元,由原告中国**株洲分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