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银**株洲分行与株洲翻**有限公司、彭**、彭**、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彭**、彭**、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限公司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株洲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628元,减半收取981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814元,由原告中国**株洲分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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