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龙山**业中学与师*军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中,原告龙山**业中学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龙山**业中学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龙山**业中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职业中学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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