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罗**、戴**与湘潭**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所、湘潭市岳**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罗**、戴**与被上诉人湘潭市岳塘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原审被告湘潭市岳**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金湖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3)岳民商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罗**、戴**及其委托代理人聂*、被上诉人湘潭市岳塘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周*、彭**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湘潭市岳**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罗**、戴**是原审法院依职权追加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提起反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其提起的反诉请求与本诉的合同纠纷没有关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并审理的情形,原审法院程序违法。另外,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损失以及造成损失的原因、责任等事实没有查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3)岳民商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罗**、戴**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