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曹**因与被上**人民医院、郴州宏**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14)永*初字第1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曹**的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郴州宏**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被上**人民医院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曹**在2013年5月29日起领取退休工资之后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在此之前形成的是劳动关系,曹**就劳动关系期间提出的请求事项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原审判决对该请求应当审查而未作审查,程序违法,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14)永*初字第12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