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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与永**民医院、郴州宏**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曹**因与被上**人民医院、郴州宏**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1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曹**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郴州宏**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被上**人民医院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曹**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已经提出了解除劳动关系、支付赔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双休日上班双倍工资和补足最低工资差额等请求,但永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未予受理,曹**就上述不予受理的请求事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受理审查。原审判决对曹**的诉讼请求应当审查而未作审查,程序违法,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14)永*初字第12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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