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余**、蒋*等与湖南岳**限公司、沈**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余**、蒋*、彭迎春、何*、何**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公司)、沈**、胡*、蒋**、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3)楼民城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姚**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陈*、华*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余**及余**、蒋*、彭迎春、何*、何**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沈**及该公司、沈**、胡*、蒋**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卢四海、姚**,被上诉人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3)楼民城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2096元,退回上诉人余**、蒋*、彭迎春、何*、何**。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