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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传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耒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耒检公诉刑诉(2015)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及辩护人伍尤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彭某某在位于耒阳**办事处河边街的一宗土地上建房。因该房屋办理水电开户的相关手续以及房产证,需要规划局的《湖南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4年1月份,被告人彭某某找到了耒阳市**服务中心主任鲁*,鲁*在明知被告人彭某某没有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私自打印了一本没有加盖公章的《湖南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交给了被告人彭某某。被告人彭某某拿到《湖南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之后,电话联系伍某某,要伍某某帮忙去找伪造印章人员的电话号码。伍某某在耒阳市白沙路口找到了一个伪造印章人员的电话号码,伍某某将伪造印章人员的电话号码发给了被告人彭某某。被告人彭某某按伍某某提供的电话号码与伪造印章的人取得了联系,并要求在《湖南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假印章。过了几天,被告人彭某某拿到了盖好假印章的《湖南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公诉机关为支持上述指控,当庭递交了: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中国共**律委员会函、照片、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湖南省耒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文件、证明、耒阳市城乡规划局文件、耒阳**理局文件、土地登记审批表、湖南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国有土地使用证、办事流程、湖南省建设工程规划评可证(副本);2、证人肖*、谷某某、王某某、黄某某、周某某、胡某某、谭某某、陆*的证言;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同案人鲁*、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彭某某的辩解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当庭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伍尤会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被告人彭某某是初犯,且犯罪情节轻微,请求对被告人彭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彭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抓获经过证实,彭某某于2014年8月9日10时许在耒阳市荷花街路*某某家附近,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抓获归案;

2、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证实,2000年初,彭某某的父亲彭某某甲从灶市村以8万元的价格买了一块地皮,彭某某甲办好了国土相关手续。2012年彭某某在彭**购买的地皮上搞房屋开发,2014年初盖好房子后,在办理水电开户、房产证时,需要《湖南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4年2月份,彭某某找到了耒阳市城乡规划局办证大厅主任鲁*帮忙,鲁*私自打印了一本没有加盖公章的《湖南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交给了彭某某。彭某某拿到《湖南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之后,电话联系伍某某,要伍某某帮忙找伪造印章人的电话号码,伍某某找到伪造印章人的电话号码后发给了彭某某。彭某某按照伍某某提供的电话号码与伪造印章的人联系,并要求在《湖南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上加盖耒阳市城乡规划局的假印章,伪造印章的人同意并要彭某某将300元钱和《湖南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放在国际酒店塘边的大理石旁边。过了几天,彭某某拿到了加盖好耒阳市城乡规划局假印章的《湖南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彭某某拿着伪造的《湖南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和《湖南省建设用地许可证》、《国地使用证》于2014年春天到耒阳**产分局办理了42本房产所有权证;

3、同案人鲁*供述证实,2014年2月份左右,鲁*帮彭某某打印了一本没有加盖耒阳市城乡规划局印章的《湖南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交给了彭某某;

4、同案人伍某某供述证实,2014年2月份左右,伍某某帮助彭某某从白沙路中的水泥电杆上找到伪造公章人的电话号码并用手机发送给彭某某的事实;

5、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文件清单、耒规201401011《湖南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湖南省耒**理委员会耒经开管发(2013)8号《关于启用市发改局等10个市直部门2号公章的通知》、耒阳**划局2014年8月1日(函)证实,被告人彭某某建房情况。伪造的耒规201401011《湖南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内容。耒阳**划局2014年8月1日函告耒阳市房产局,耒阳**划局未出具201401011《湖南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事实;

6、证人肖*、谷某某、王某某、黄某某、周某某、胡某某、谭某某、陆*的证言证实,彭某某办证的经过情况;

7、土地登记审批表、湖南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红线图、国土使用证补证实,彭**等24人建房用地已于2004年、2005办理了用地许可证;

8、耒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衡公物鉴(文检)字(2014)608号《物证鉴定书》证实,201401011《湖南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上的印章是伪造;

9、被告人彭某某的个人信息证实,彭某某实施犯罪时,系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为达到个人目的,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非法制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符合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彭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彭某某归案后,在公安机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过程中能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彭某某的犯罪事实及悔罪表现,参考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对被告人彭某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被告人彭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对被告人彭某某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伍**提出,被告人彭某某是初犯,且犯罪情节轻微,请求对被告人彭某某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的行为危害了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彭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以下幅度内量刑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彭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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