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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谭**与被告李*龙离婚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谭**与被告李*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谭*竹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谭**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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