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谭**与被告李*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谭*竹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谭**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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