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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与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唐**与被告唐某叶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黄*和人民陪审员朱**成合议庭,书记员陈**担任庭审记录,于2016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其于2001年正月在被告的追求下同居生活,同年底生育女孩唐**,2004年生育男孩唐*生,2007年生育女孩唐*慧。与被告相处后发现被告好逸恶劳、好吃懒做,整天沉溺于打牌、赌博,不赚钱养家,还经常向原告要钱用。被告性格暴躁、心胸狭隘,动辄发脾气骂人打人。原告经常被被告辱骂殴打,为此以泪洗面、痛苦不堪。相处不久,原告就欲与被告离婚,只因为碍于小孩的份上及亲友的规劝,才忍受至今。2014年中秋前,原告在大岭山,被告向原告索要5000元被拒绝后,被告对原告大打出手,原告被迫离开被告,从此两人分居至今。2015年正月20晚,被告冲到原告家,对原告母女俩大打出手,致原告母亲吃中草药多天。2004年夏天,被告借酒疯向原告右眼眶猛踢一脚,差点把原告的眼珠踢出来,当时原告坚决要与被告离婚,被告一再求情道赚才得以原谅他。不久被告又恶性复发。请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中原告抚养一个,被告抚养两个,并各自承担抚养费;3、判决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各一半。

原告方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1、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以证明原、被告双方系夫妻关系的事实;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拟证明被告脾气暴躁、心胸狭隘,经常因小事辱骂原告,酒后没钱时、不顺心时还殴打原告;,2014年在中秋节在大岭山,一脚将原告的右眼眶踢伤,缝了几针,从此俩人分居互不往来至今,2015年正月,被告还到其家里殴打了证人等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未出庭参加诉讼,也未书面答辩。

本院查明

经法庭质证,本院认为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是国家相关部门依职权作出的证明,依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证人刘某某的证言无其他证据佐证,不予认定。依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原告在法庭上的陈述,确认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系同一自然村人,2001年双方确定恋爱关系,不久同居生活。2004年3月4日双方登记结婚。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于2001年12月生育女孩唐**、2004年正月生育男孩唐**、2007年2月生育女孩唐某慧。2015年11月17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唐某叶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同村人,婚前互相之间有一定的了解,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育了三个孩子,产生了夫妻感情。现原告虽然起诉要求离婚,但未向法庭举证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保持家庭团结和小孩的健康成长,不宜准许原、被告双方离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唐**与被告唐某叶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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