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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伍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晏露与被告伍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后前期长期处于异地分居状态,夫妻感情一般。2012年7月至2015年6月,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安于生活现状,不思进取,猜疑原告,导致夫妻感情不合。由于双方人生观、价值观存在较大差异,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1、准许原、被告离婚;2、由原告抚养婚生女儿伍某某;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80000元归原告所有;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伍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伍某某系大学校友,双方于2003年相识,2004年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9月21日登记结婚,2010年11月17日共同生育女儿伍某某。原、被告婚后长期在外打工,夫妻感情尚可,因家庭琐事偶有争吵。2015年6月19日,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2015年10月,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等证据及到庭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育了小孩,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导致夫妻关系失和,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加强沟通和交流,夫妻关系有望和好。本着维护社会和谐、家庭完整、小孩健康成长的原则,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伍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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