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某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湘潭县人民检察院以潭县检公诉刑诉(2016)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徐*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罗**、人民陪审员池**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彭**担任记录。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刘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聚众堵塞交通,抗拒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追究被告人周某某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提交了物证;书证;证人尹**、赵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周某某的辩护人刘*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的行为不属于组织、策划或者指挥行为;2、本案有确切证据证明事件的组织、策划、指挥者另有他人;3、公诉机关提出的“其他业主是否涉嫌本罪不影响对被告人周某某定罪”之主张是错误的。故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的指控不成立。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某于2013年9月份在本县易俗河镇“某某城市广场”小区预购了一套房屋,购房合同约定2015年5月1日交房。因为“某某城市广场”小区建设资金出现问题,目前已处于停建状态。于是该小区的众业主利用QQ网聊组建了一个“某某业主维权群”,被告人周某某加入该群后成为组织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开支群内业主维权活动资金。由于“某某城市广场”开发商不能在2015年5月1日按期交房,2015年4月30日,该QQ群内百余名业主在群内约好于同年5月1日到“某某城市广场”小区售楼部聚集讨要说法,在未得到某某公司答复后,该百余名业主以“某某城市广场”延期交付房屋一事无人解决为由,涌入湘潭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前要求县政府领导给予答复。在未找到县政府领导后,被告人周某某与张某某、李**等人煽动现场百余名业主去湘潭二大桥堵桥,以达到给政府施压引起政府领导重视的目的。在百余名业主步行至湘潭二大桥并将交通堵塞后,被告人周某某又采取购买矿泉水,协助郭**为堵桥业主发放盒饭等方式,组织、指挥现场堵桥业主继续堵塞交通。之后又与卢**写好“要求县长给业主交代”等标语发放给堵桥业主举标语示威,并直接参与拉人墙、打横幅的方式拦堵在107国道与二大桥交汇处,造成过往车辆、人员无法通行。当日10时许,湘潭县公安局出动约100名公安干警赶到现场依法履行职务进行劝阻,并要求被告人周某某等人离开现场,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虽然现场处置民警持续、轮番劝阻周某某等人,但是周某某等人拒不离开堵桥现场。直至当日15时许,湘潭县公安局民警依法对堵桥现场业主采取强制带离的措施,107国道才恢复畅通。至此,107国道湘潭县易俗河路段中断交通长达4个小时。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周某某对自己系某某业主维**的管理员负责管理维权资金,案发当天在QQ群内发了“所有业主去二桥”、买水给堵桥业主喝、写纸质标语等事实做了如实的供述,但否认在县政府门口有喊现场业主去二桥的行为。2013年9月份,我在湘潭县某某城市广场小区预购了一套房屋,购房合同注明2015年5月1日交房,但是某某城市广场小区建设资金出现问题,目前处于停建状态,不能按期进行房屋交付。2014年我上网时知道了某某城市广场的众业主利用QQ网聊组建了一个群,于是我加入该群并成为了群的组织管理人员,在群里我负责筹集和开支群员活动资金。2015年5月1日某某城市广场开发商未能按期交房,当日9时许,我和众业主一起来到某某城市广场售楼部讨要说法未果,之后我又和众业主同意到湘潭县人民政府以延期交付房屋一事无人解决为由,向县政府讨要说法,但是在县政府没有得到领导的答复。之后,有人提议众业主统一到湘潭二大桥南端集结,采用堵塞交通、造成影响,以达到给政府施压引起政府领导重视的目的,要求解决交房问题。我在自己快要到达二大桥的时候在QQ群内要众业主到二大桥南集合,之后我与众业主一起在湘潭二大桥南以拉人墙、打横幅的方式堵路,造成过往车辆、行人无法通行,阻断107国道湘潭县易俗河路段长达4个小时。……后来有个女业主拿了一些白纸和一支笔过来,当时我随身带的挎包里刚好有一只黑色的油性笔在四张白纸上面写下“要求县长给业主交代”9个字,写完之后我就将白纸随身发给了几个业主,这几个拿到纸的业主有的将纸竖着放在地上,有的拿在手上。……我到达二大桥的时候,二桥已经有以下业主在了,我一方面想告诉那些不知道我们大部队在哪里的业主我们的具体地点,另一方面也要多叫些业主来和我们一起堵桥。我不记得我到底发了多少次要业主来二桥的消息,不过后来根据我们业主群的消息回复来看,不少人都知道了我们大部队在二桥的消息,而且也有很多业主转发了我的消息,最后二桥上也确实又来了不少业主。……首先,我是负责管理某某城市广场的业主维权基金,业主们交的维权活动开支的钱都在我的手里。其次,当时我们去县政府,领导迟迟没有出现,如果不解决喝水的问题,我们业主堵桥的活动肯定会搞不下去,而业主们喝了水,也能更好地搞好我们的维权活动。基于以上,我就去买水了。……我们堵路时间长达4个小时,这中间一直有人民警察劝阻我们,我不记得警察劝阻了几次,但是他们确实劝阻我们很多次,就是一直给我们宣传法律政策,做我们的思想工作,并要求我们撤离现场不要堵路,堵塞交通。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尹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县政府门口对着现场业主喊了去二大桥的事实。当时张某某在县政府的时候十分激动,当县政府还没来主要领导的时候,张某某就对着现场的业主们大喊:“走,政府不管我们,我们到二大桥堵桥去!”“鱼多”(指周某某)、“涛涛哥”(指李某某)也在现场对着业主们大喊:“走,我们到二大桥去!堵桥去!”而且张某某、“鱼多”“涛涛哥”在反复喊了很多次,当时他们三人喊要去二大桥后,很多其他的业主也跟着起哄,讲要去堵桥,接着现场的全部业主就开始往二桥方向走去堵桥了。我后来到二桥后,看到二桥口子被某某的业主已经排成队伍堵起来了,而且现场也有很多警察。我到二桥没多久,你们警察为了疏通交通就强行处置了。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县政府门口对着现场业主喊了去二大桥的事实。我在某某城市广场业主群中的网名叫“畅妈”。那天我到了县政府门口时,100多名业主也纷纷来到了县城门口,我们在县政府门口待了几十分钟,我就听到“鱼多”(指周某某)等多名业主在喊:“这里解决不了问题,我们去堵二大桥。”我们听到这话,又纷纷从县政府出发往二大桥方向走去。我在去二大桥的路上被车撞了一下,我就处理自己被车撞的事,处理完之后我就去到二大桥,并找到“鱼多”,将之前我收着的签到册交给了“鱼多”,然后我就回家去了。……某某业主维**有我、刘*、“鱼多”、唐*、“涛涛哥”(指李某某)、邓某某等几个是管理员,虽然我是管理员,但是平时发言不多,但“鱼多”、“涛涛哥”在QQ群里面发言很积极,其他业主成员都比较听他们的。

3、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县政府门口对着现场业主喊了去二大桥的事实。某某业主维**是刘*创建的,主要用于某某业主交流维权用的,当时“畅妈”(指赵某某)、“鱼多”(指周某某)、“涛涛哥”(指李某某)、邓某某都是群管理员。2015年5月1日,“鱼多”当时表现很积极,我印象比较深,“鱼多”等QQ群里几个比较活跃的人就喊去县政府,业主们就纷纷过去了。后来在县政府还是没人处理,“鱼多”他们又喊去二大桥堵路,我们业主就又去了二大桥,并开始堵了二大桥的路,一直到中午还有人给我们这些业主送来了水和盒饭,是谁买的我不知道,“鱼多”他们向我们发了水。我在二大桥待到14时许,就自己先回家了,当时还有很多业主在堵路。

4、证人邓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堵桥现场组织业主站好并买水的事实。2015年5月1日11时许,我到了二大桥堵路后,就看见“鱼多”(指周某某)站在二大桥桥头的马路中间和很多业主拦车堵路,当时他们手拉手站在路中间将路完全堵死了,我看见后也站到了马路上,后来“鱼多”走到我们身边就对我们讲:“你们站好,把路堵好。”之后她就走开了。再后来快到12时许,“鱼多”又负责后勤买矿泉水给堵路的业主喝。……“鱼多”在我们维权群是管账的,我们将钱交给了她,我估计“鱼多”看我们业主站了很久都口渴了,于是就去买水给堵路的业主们喝。

5、证人尹某某的证言,证实在QQ群看到被告人周某某发的“所有业主去二大桥”的信息后,去二大桥参与堵桥的事实。2015年5月1日,我先是叫我母亲和我去某某公司讨房子的说法,等我们到了之后,我就留着我母亲在某某,我回牛头岭做自己的蒸菜生意。等到当天下午2点左右的时候,我发现我母亲还没有回来,而我打了几次母亲的电话都没人接听,我就比较担心她的安危。接着我就查看QQ软件内某某业主群的聊天记录,发现群里面昵称为“鱼多”(指周某某)的业主和其他一些业主都在喊“所有业主去二大桥”之类的话,我就晓得某某的业主肯定都到二大桥去了,我母亲肯定也在现场。接着我就立刻到了二大桥,发现某某的很多业主已经堵在二大桥将交通堵塞了,现场还有很多警察,于是我在业主中找到我的母亲,就跟她站在一起了。

6、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天易示范区三促办工作人员,案发当天参与了对堵桥业主的劝导,证实被告人周某某在此过程中起到了为首的作用。我印象比较深刻的为首的有两个人,一个是在县政府对着业主喊话要他们去堵二大桥的那个年轻人(指郭**),另外一个是一直跟着肖书记往二桥走,并且在整个过程中像是代表整个业主反复在喊要县长来之类的话的一个女性(经辨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那个女性在2014年的某某业主堵政府的活动中也是参与者,2015年5月1日这个女的说话十分地难听,口中反复骂脏话,声音很大。当这个女的骂脏话,喊一定要县长来之类的话的时候,周围的业主就听这个女的一个人说话,我看周围的人都以这个女的讲话为意见代表,她肯定也是为首的人之一,后来被你们公安机关带走了。

7、证人谭某某的证言和证人胡**、伍**、唐*、刘**、朱**、陈*、唐*、周*的自述材料,证实以上十人系湘潭县公安局民警和工作人员,同时均能证实2015年5月1日上午10时许,在执勤时发现“某某城市广场”的约100名业主因为开发商没有按时交房、县政府没有出面解决,采取堵二大桥的方式给县政府施压。随后与前来处置现场的民警一起做业主的工作、对业主进行劝阻,但现场的业主仍然采取手拉手搭人墙、写纸质横幅的方式继续赌桥,造成二大桥交通拥堵,直至当天下午15时许进行强制带离后二大桥才恢复畅通。同时,胡**、刘**、朱**、赖**、陈*、周*等人均能证实民警在现场做了被告人周某某的工作,但周某某不听劝阻,仍然手持纸质横幅继续堵桥,并未撤离现场;唐*能够证实被告人周某某有书写直至横幅分发给其他现场堵桥业主的行为。

8、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被告人周某某丈夫,2015年5月1日当天上午接到周某某的电话后先后到了售楼部、县政府、二大桥,看到业主们站成一排、手拿纸质标语堵二大桥。现场有张某某、彭**、卢**在组织业主站队,李**负责与县政府人员谈话,郭**提出去买盒饭并送饭给堵桥业主吃,对于周某某的行为不清楚,同时证实,被告人周某某、李**等人是业主委员会的骨干成员,有一定威信,很多业主都听他们的。

9、证人肖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湘**法委原副书记、某某集团破产重整管理人代表,2015年5月1日当天上午接到上级指示后,先到“某某城市广场”售楼部接待维权业主,过程中有人吵着要去县政府讨说法,之后在场的业主们就一起到了县政府。由于没有县领导出面解决,就有人提出去堵二大桥,随后业主们一起来到湘潭二大桥将国道堵死。在此过程中通过接触交谈,认为其中一名男子为主要指挥者之一,该男子在售楼部时曾用话筒朝业主喊话,说话比较有份量,经辨认该男子为李某某。

10、证人唐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某某城市广场”的业主,2015年5月1日中午,其接到朋友的电话后到二大桥堵桥现场去看了一下,但是没有参与,看到现场有很多业主在二大桥堵塞交通,现场有几个妇女在指导业主站好,但不能进行辨认。同时证实,被告人周某某(网名“鱼多”)是某某业主维**的管理员。

11、证人李某某、郑某某、郑某某的证言,证实以上三人均系“某某城市广场”的业主,同时证实2015年5月1日上午先到了售楼部,当时聚集了二百多名业主,在没人接待的情况下有人提出了县政府去讨说法,随后业主们一起到了县政府,由于没有县领导出面解决,有人提出去堵国道,随后业主们一起来到湘潭二大桥,手牵手站成一排将国道堵死,直到公安机关来强行处置,持续了近4个小时的事实。同时,李某某还证实当天中午的时候,有人送来盒饭和矿泉水,之后又有人送来了一些牌子进行分发,自己拿的牌子上写的是“县长”两个字。

12、证人谭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证实以上二人均系天易示范区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同时证实2015年5月1日当天参与了对堵桥业主的劝导,但是堵桥业主不听,仍采取手挽手的方式堵塞交通,并且自制标语,造成车辆无法通行,直至当天下午公安民警进行强制带离后二大桥才恢复畅通,整个堵桥行为持续了4、5个小时。

13、证人谭某某、李**、董某某、罗某某、罗某某、张某某、颜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证实以上八人均系湘潭二大桥桥北店铺的老板,同时均能证实2015年5月1日当天,有几十上百人聚集在二大桥堵塞交通,造成车辆无法通行,当时有很多公安民警在现场维持秩序、劝阻堵桥人员离开,但堵桥人员并未离开,整个堵桥行为持续了4、5个小时。

14、证人王某某、谭某某的证言,证实以上二人均系湘潭二大桥桥南店铺的老板,同时均能证实2015年5月1日当天,有七、八十人聚集在二大桥堵塞交通,造成车辆无法通行,整个堵桥行为持续了4、5个小时。

15、证人周某某、刘某某、龙某某的证言证实,证实以上三人均系公交车、客车驾驶员,均能证实2015年5月1日上午11点多,驾驶公交车、客车到达湘潭县二大桥桥南时,看见有几十人聚集在二大桥堵塞交通,造成车辆无法通行,后在交警的指挥下改到五大桥的事实。

(三)物证

1、扣押决定书、清单及照片,证实湘潭县公安局依法将被告人周某某的双头记号笔、写有“县长”两字的纸质横幅、某某业主维权签到表予以扣押的事实。

(四)书证

1、人口信息资料,证实被告人周某某出生于1982年11月28日,犯罪时已年满18周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应当负刑事责任。

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周某某系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的事实。

3、QQ聊天记录,证实湘潭县公安局民警依法调取的某某业主维**2015年4月30日至5月1日的QQ聊天记录,包含被告人于2015年5月1日11:11至11:14发送的16条“所有业主去二桥”信息。

4、某某业主维权签到表,证实湘潭县公安局依法在被告人周某某处扣押的某某业主维权签到表,案发当日有一百余人参与签到的事实。

5、账户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周某某办理的、用于储存某某业主维权群业主缴纳的维权资金的中国邮政银行卡的交易明细情况。

6、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积极参与堵桥的违法嫌疑人李某某、尹某某、邓某某分别被湘潭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的事实。

7、湘潭县公安局出具的身份情况说明,证实赖**、周*、唐*、陈*均系该局民警和工作人员的事实。

8、认罪书一份(经当庭质证),证实被告人周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五)辨认笔录,证实尹某某、赵某某、马某某、周某某、赖**、周*、唐*、陈*均对被告人周某某进行了辨认的事实。

(六)视听资料:光盘及视频截图,证实湘潭二大桥监控系统记录下案发当天二大桥因为被告人周某某等人的堵桥行为造成交通拥堵的现场情况说明,湘潭县公安局民警携带的执法记录仪记录下被告人周某某当天在堵桥现场的部分行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聚众堵塞交通,抗拒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系首要分子,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依法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周某某的辩护人刘*提出的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指控不成立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周某某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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