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孙**与被执行人黄红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孙**与被执行人黄红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郴州**证处(2015)湘郴福证字第1769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孙**向本院提出申请追加蒋**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15年12月8日、2016年3月11日本院召开听证会,申请人孙**的委托代理人薛**、被执行人黄红校到庭参加了听证。

请求情况

申请人提出申请称,根据郴州市福城公证处(2015)湘郴福证字第1769号公证书、(2015)湘郴福证执字第001号执行证书确定的权利和义务,申请人已向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黄红校实施强制执行。现申请人查明,被执行人黄红校涉案借款均用于企业投资,属家庭经营,且经营所得用于家庭,被申请人系被执行人黄红校之妻,蒋**系共同债务人。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申请法院追加蒋**为本案被执行人并与被执行人黄红校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答辩情况

被执行人黄红校答辩称:本案借款是黄红校个人所借,也是用于个人企业,蒋**对此并不知情也没有参与借款,也没有能力偿还。黄红校有资产也有能力偿还,没必要追加蒋**为被执行人。

申请人孙**提交了三份证据:

1、黄红校和蒋**的户籍资料。拟证明被申请人蒋**符合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条件。

2、婚姻关系证明。拟证明黄红校与蒋**系夫妻。

3、郴州市福城公证处(2015)湘郴福证字第1769号公证书、(2015)湘郴福证执字第001号执行证书。拟证明黄红校向申请人借款的情况及公证的程序。

被执行人黄红校对上述证据材料的质证意见是:对三份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红校与被申请人蒋**系夫妻关系,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黄红校于2012年12月24日至2013年4月16日期间,分三次向孙**借款共计2900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黄红校及蒋**未提交证据证实黄红校向孙**借款2900万元有上述规定“除外”的情形,该借款又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申请人提出的追加蒋**为案件被执行人申请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追加蒋**为本案被执行人。

申请人、被申请追加人、被执行人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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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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