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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永森商贸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湘潭县易俗河镇永*商贸诉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湘潭县易俗河镇永森商贸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湘潭县易俗河镇永森商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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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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