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湘潭县易俗河镇永*商贸诉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湘潭县易俗河镇永森商贸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湘潭县易俗河镇永森商贸负担。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周某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人**限公司与湖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陈*、向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人**限公司与湖南柏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湖南景**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孙**与被执行人黄红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与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肖*与被申请人郴州**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与被告东江购物广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陆**与被告梁**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