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肖*与被申请人郴州**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肖*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郴州**有限公司价值6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郴州**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