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阳定平诉被告阮**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阳**诉被告阮**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龙良碑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吴*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阳**、被告阮**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阳*平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9月25日在隆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将在外打工的全部积蓄及工资卡交给被告掌管与支配,但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常在麻将馆打牌不回家,并与他人有不正常往来。为此,原、被告经常吵架,无法共同生活,原告于2014年10月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许*、被告离婚后,双方无任何往来,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共同债权41000元由原、被告平均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阮**辩称,原、被告之间没有到感情破裂的程度,不符合法定离婚的条件,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原、被告于2012年3月经婚**司介绍相识,2012年9月25日在隆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无婚生小孩。婚后原、被告感情一般,互不信任,常为家庭琐事吵架,2014年10月,原告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许*、被告离婚后,双方并没有和好,无任何往来。另查明,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被告身份资料,结婚证,证人证言,(2015)隆*一初字第1401号民事判决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经婚**司介绍相识后结婚,婚后双方互不信任,常因家庭琐事吵架,并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特别是2014年10月,原告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许*、被告离婚后,双方并没有和好,无任何往来,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平均分割共同债权41000元,但并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阳**与被告阮**离婚;

二、驳回原告阳**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被告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