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长**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曹**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长**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长**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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