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XX诉被告范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邓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邓XX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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