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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沙芙蓉支行与湖南虹**限公司、中国石油**长岭分公司、傅*、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石油**长岭分公司、傅*、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宁乡县公安局对本院的调查取证函回复本院,被告湖南虹**限公司在中国建设**沙芙蓉支行的信贷余额15168.2万元属于该局侦办的成*等人涉嫌合同诈骗案的范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已被确认为成*等人涉嫌合同诈骗案的范畴,因此,本案符合前述最**法院规定的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情形,应当驳回起诉。关于其中的民事权利,原告中国建**限公司长沙芙蓉支行可依照法律规定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中国建设**沙芙蓉支行的起诉。

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中国建设**沙芙蓉支行负担,案件受理费2418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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