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邹**与湖南**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邹**与被告湖**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3日以双方在另一案中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