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姜某某、金光道建设工程**公司湖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光道建设工程**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3)芙民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3)芙民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