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邓**与被告张**、第三人向林*、刘**、滕**、张**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邓**与被告张**、第三人向林*、刘**、滕**、张**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麻*、人民陪审员丁*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及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张**委托代理人钱**、第三人向林*委托代理人王**,第三人张**、刘**、滕**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邓**诉称:2012年8月8日,原、被告及第三人本着团结一致的大政方针,在互谅互让、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真实意思表示的原则下,三方于2012年8月8日在龙山**办公室重新签订了龙山**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该决议由代表公司三分之二表决权多数的股东参加,符合法定程序,对公司各位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此决议书上,原、被告及第三人三方均已签字捺印,表示了对决议的认可。决议签订后,原告按照决议要求,积极配合被告及第三人履行自己的义务。但被告及第三人在长达二年之久的时间内没有积极履行各自的义务,而是采取消极、观望、等待的态度。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要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及第三人2012年8月8日在龙山**办公室签订的龙山**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2、由被告和第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龙山**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一份(2012年8月8日),拟证明原告诉讼请求的依据。

被告质证意见: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决议合法性不予认可,决议第六点损害了股东的财产权,违反法律规定,内容应无效。

第三人向林*质证意见:决议形式真实性无异议,内容真实性有异议,理由辩论时陈述。

第三人张**质证意见:在书面上决议是事实,是因为州中院判决我们股东身份后才写的这个。

第三人刘*前质证意见:是真实的。

第三人滕**质证意见:决议上的字不是我本人签的,也未盖手印,开会时我也未参加。不管谁当法人,我只要给我投资的本钱回来。

2、借条一组、承诺书一组、保密承诺书二份,拟证明公司有关证照全部在被告张**及第三人向林*手上。

被告质证意见: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原告提供第2组证据是违法的。

第三人向林*质证意见: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承诺书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

第三人张**质证意见:写这个是要原告变更公司股东,但原告说必须要承诺,所以才写了承诺书及借条,借条上的东西收到了。

第三人刘*前质证意见:是为了到工商局变更登记股东才找原告借的东西。

第三人滕**质证意见:当时我不在场,不清楚这个事。

3、授权委托书一份,拟证明第三人滕**委托苏**参加股东决议会议并代为签字。

被告质证意见:不清楚这个事。

第三人向林*质证意见: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授权不明确具体。

第三人张**质证意见:不清楚这个事。

第三人刘*前质证意见:不清楚这个事。

第三人滕**质证意见:名字是我签的,我签字时并没有上面的内容,我并不认识苏明章,手印是我盖的,但我并没有委托任何人参加会议。

4、(2011)龙*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一份、(2012)州民三终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拟证明今天出庭的当事人都是有股东资格的。

被告质证意见:真实性无异议,这同时证明了原告损害股东的利益。

第三人向林*质证意见:没有异议,这也从反面证明了原告侵犯了被告及第三人的股东权。

第三人张**质证意见:无异议。

第三人刘*前质证意见:无异议。

第三人滕**质证意见:无异议。

5、民事诉状一份,拟证明原告方于2014年8月12日就已主张权利,未过诉讼时效。

被告质证意见:与本案无关。这只是原告个人的诉状,不能够达到原告诉讼目的,应以法院的立案登记为准。

第三人向林*质证意见:与本案无关,应以给我们送达的起诉状中的日期为准。

第三人张**质证意见:不清楚这个事。

第三人刘*前质证意见:不清楚这个事。

第三人滕**质证意见:不清楚这个事。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5均符合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原则,为本案有效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辩称:1、股东大会决议从性质上讲应属民事法律行为,非合同行为,非一方对相对方妥协的结果,实际上2012年8月8日的决议从内容上看,带有强烈的合同性质,是被告及第三人对原告妥协的结果,非真实意思表示,非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原告邓**不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在任法定代表人期间严重损害公司及各股东利益,不适合再担任董事长。张**等五人退出公司放弃股权非真实意思表示。股东大会是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最高权力机构,决议里以股东大会决议的名义放弃股东股权,是违法的,剥夺了股东的财产权;2、原告邓**任该公司董事长职务任期已于2013年7月15日届满,即便原告邓**董事长任期未届满,2012年8月16日、2015年8月16日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无效,只要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另行选举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自治权;3、公司选举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在不违反强行法规定的前提下,公司享有自治权,按照公司股东制定的公司章程,由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方式选举通过即可,并依法登记,具有对抗效力。综上,为了维护公司及绝大部分股东利益,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2012年8月8日前邓**担任董事长期间不履行职责,致使这些证件没有年检而过期作废;2012年8月16日张**接任董事长才重新办理相关证照;原告邓**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损害了公司股东利益。

原告质证意见:真实性无异议。这四个证件每年都要年检,不存在过期作废。

第三人向林*质证意见:无异议。

第三人张**质证意见:无异议。

第三人刘*前质证意见:无异议。

第三人滕**质证意见:无异议。

2、(2012)州民三终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2012)龙执字第60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企业注册登记资料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邓**滥用董事长职权,拒不确认张**、刘**、张**、刘**、向林*、滕**等股东身份,并4次擅自变更股东名册,后经龙**法院、湘**中院审判并经龙**法院强制执行才得以确认;严重损害了股东利益并给股东造成严重损失。

原告质证意见: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

第三人向林*质证意见:无异议。

第三人张**质证意见:无异议。

第三人刘*前质证意见:无异议。

第三人滕**质证意见:无异议。

3、龙山**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2007年4月10日);该公司董事、监事任职文件(2007年4月10日);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2012年8月16日);该公司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法定代表人任免职文书、董事长任免职文书、董事任免职文书、监事任免职文书、经理任免职文书(2012年8月16日);该公司章程(2010年7月15日)以上证据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董事长均由选举产生;公司于2012年8月16日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已免去邓**董事长职务并选举张**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以上文件均已向工商局备案并经工商局认可合法有效。

原告质证意见:无异议。

第三人向林*质证意见:无异议。

第三人张**质证意见:无异议。

第三人刘*前质证意见:无异议。

第三人滕**质证意见:无异议。

4、湖南省**研究院证明复印件一份;图纸、磷矿资料;泸溪**有限公司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黄磷矿石运输合同、购销合同。拟证明邓**在担任董事长期间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司生产项目环评没有通过,在张**接任后才完成通过,并重新办理相关手续和证件。

原告质证意见:环评是造假的。

第三人向林*质证意见:无异议。

第三人张**质证意见:无异议。

第三人刘*前质证意见:无异议。

第三人滕**质证意见:无异议。

5、合作开发黄磷矿新产品的协议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张**接任董事长后通过3年努力,招商引资即将成功。

原告质证意见:招商引资还未成功,不是事实。

第三人向林*质证意见:无异议。

第三人张**质证意见:无异议。

第三人刘*前质证意见:无异议。

第三人滕**质证意见:无异议。

6、该公司股东会决议、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董事会会议记录复印件各一份(2015年8月16日),拟证明公司董事、董事长三年任期已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召开了股东会和董事会,重新选举了公司董事会并已选举张**继续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质证意见:我方不认可,这些会议决议我都不清楚,并没有召开董事会,也没人给我打电话通知我参加这些会议,我电话一直保持畅通的。石宗权、苏**等也不是公司股东。

第三人向林*质证意见:无异议。

第三人张**质证意见:无异议。

第三人刘*前质证意见:无异议。

第三人滕**质证意见:我没参加这些会议,也没有委托任何人代我出席这些会议,也未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7、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三份,拟证明会议代签的授权委托情况。

原告质证意见:刘**的委托书是2011年的,决议是2012年开的会,不可能预见那么久的事。

第三人向林*质证意见:无异议。

第三人张**质证意见:无异议。

第三人刘*前质证意见:无异议。

第三人滕**质证意见:我不知道这些事。

8、欠条及承诺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原告在任公司董事长时损害公司利益。

原告质证意见:与本案无关联性。

第三人向林*质证意见:无异议。

第三人张**质证意见:无异议。

第三人刘*前质证意见:无异议。

第三人滕**质证意见:无异议。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被告提供的证据1真实性本院予以采纳,但其证明目的缺乏相应证据佐证,与本案无关联性,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纳;证据2真实性予以采纳,但其证明目的缺乏相应证据佐证,与本案无关联性,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纳;证据3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4、5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证据6缺乏相应通知原告邓**参加会议的证据,第三人滕**对委托事项亦提出异议,也未参加相应会议,因此当事人对证据6相关会议的举行程序的合法性尚存在异议,故本案中对证据6本院不予采信。当事人若对证据6举行的相关会议形成的决议认为侵犯公司股东相关权益,可另行提起诉讼。证据7系复印件,第三人滕**亦否认其真实性,被告也无其他证据佐证其真实性,不符合证据真实性原则,故本院不予采信。证据8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第三人向林**称:1、原告邓**提起的民事诉讼已超过二年诉讼时效而不受法律保护,而且原告邓**的起诉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因为公司法没有任何条文规定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他相关法律对此也没有任何法律条文规定,故原告邓**的起诉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建**公司2012年8月8日的股东会决议是原告邓**乘人之危使被告和其他第三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作出的,故请求法院不予确认;3、建**公司2012年8月8日股东会决议内容违法并显失公平。该决议决定:若两个月期满被告和其他第三人不履行决议,被告及其他第三人无条件退出公司,股份也不退还,公司也不给予任何补偿。这实际就是非法剥夺了被告和其他第三人的股权和财产权,是违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故请求对该内容违法不予确认;4、原告起诉已丧失了诉讼利益和价值。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2015年8月16日公司董事长任期已届满,故被告在邓**通知不到缺席情况下依法召集股东召开了股东会,依法定程序选举了新的董事会成员,并选举张**任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该决议程序内容均合法有效。故原告邓**起诉请求确认建**公司2012年8月8日决议合法有效已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和诉讼利益及价值,纯属浪费司法资源,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三人张成孝述称:没有陈述的,以被告答辩意见为准。

第三人刘*前述称:以第三人向林*的意见为准。

第三人滕建辉述称:以第三人向林*和被告的意见为准。

第三人向林*、张**、刘**、滕**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第三人张**申请,证人罗**出庭作证,证明内容为:罗**为股东刘**的代理人,代理刘**处理公司的事。2015年8月16日,龙山**有限公司召开的股东会、董事会,证人罗**均没有参加,其在住院,事后看了会议记录补签的字。

原告质证:无异议。

被告质证:无异议。

第三人向林*、张**、刘**、滕**质证:无异议。

经被告张**申请,证人张**出庭作证,证明内容为:被告张**及第三人向林*在办理相关手续及招商引资等问题时没有资金,是证人张**提供的资金。

原告质证:无异议。

被告质证:无异议。

第三人向林*、张**、刘**、滕**质证:无异议。

经被告张**申请,证人石宗权出庭作证,证明内容为:公司以前的工商、税务及环评等证件都是作废的,新证件都是被告我们一起办理的。

原告质证:我是法人代表,我没签字他们当然只能办新证。

被告质证:无异议。

第三人向林*、张**、刘**、滕**质证:无异议。

经被告张**申请,证人田**出庭作证,证明内容为:公司变更被告为法人代表后才发现证照都已经过期了,被告等人又办理了新的证照,花费了一些钱和时间精力。省里的环评报告也是被告等人办理的。

原告质证:我是法人代表,我没签字他们当然只能办新证,环评我原已办下来。

被告质证:无异议。

第三人向林*、张**、刘**、滕**质证:无异议。

以上证人证言,经当庭质证,本院认证如下:证人罗*成证言,原、被告及第三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证人张**、石宗权、田**证言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龙山**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4月17日,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私营),注册资本四十万元。2007年4月10日,该公司股东会决议如下:……五、股东出资本情况:由二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邓**认缴出资人民币20万元,实缴出资20万元,占资本总额的50%;杨**认缴出资20万元,实缴出资20万元,占资本总额的50%,以上出资皆为货币;六、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邓**;七、公司监事张**。……同日,该公司任职文件任命邓**为公司执行董事,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任期三年;张**为公司监事,任期三年。2011年9月5日,因张**、向林*、张**、滕**、刘**、刘**与龙山**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龙山县人民法院(2011)龙*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向林*、张**、滕**、刘**、刘**具有龙山**有限公司的股东资格。2012年4月28日,湘西**人民法院(2012)州民三终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龙山**有限公司及邓**和杨**的上诉,维持原判。现该公司股东情况为:邓**占原始股27%,张**占原始股18%,刘**占原始股15%,滕**占原始股10%,张**占原始股10%,刘**占原始股10%,向林*占原始股10%。

2012年8月8日,龙山**有限公司在龙山**办公室召开股东大会,会前已通过法定程序通知了全体股东。公司股东邓**、张**、向林*、张**、滕**、刘*前参加了股东大会,公司股东刘**未参加会议。股东大会形成如下决议:1、……股东会一致决定,邓**暂时辞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务,由张**接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务;2、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公司的营业执照变更登记之日起两个月内,张**、向林*、张**、滕**、刘*前承诺引进外来资金3000万元。……;5、张**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两个月后,无论3000万元资金是否引进到位,都必须无条件的辞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务,由邓**继续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6、3000万元资金引进到位后,张**、向林*、张**、滕**、刘*前、刘**仍然是公司的股东,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再通过公司股东召开股东大会调整;如果2个月后,3000万元资金未引进到位,张**、向林*、张**、滕**、刘*前承诺无偿的退出公司,不再是公司的股东,也不要公司的股份,不需要公司给予任何补偿,从此再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但是,公司和张**、向林*、张**、滕**、刘*前等人的债权债务仍然存在。届时,张**、向林*、张**、滕**、刘*前自愿无条件放弃原”龙山县公证处的公证书”和龙**民法院、湘西**民法院”关于公司股东和股份的判决书”中所裁决的一切股东、股份权力;8、本决议由参会股东各持一份,并应附有每个股东签名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本决议由代表公司三分之二表决权多数的股东参加,符合法定程序。本决议由全体参会股东签字并盖指印后立即生效。2012年8月15日,股东邓**、张**、向林*、张**、刘*前、滕**在该决议上签名捺印。2012年8月16日,该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一、免去邓**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四、选举张**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五、选举邓**、刘**、张**、刘*前、滕**为公司董事,任期三年。六、选举向林*为公司监事,任期三年。同日,召开董事会并形成决议:一、同意选举张**为公司董事长,免去邓**公司董事长职务。二、同意聘任张**为公司经理,同意解聘胡**公司经理职务。2012年8月16日,龙山**有限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公司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为法定代表人由邓**变更为张**。2012年8月23日,龙山**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张**,至今未变更。同日,张**借了龙山**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两本,为共同引资办理业务,约定至2012年10月23日止退还。2012年8月27日,张**借了该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一本及税务登记证副本一本。2012年9月3日,张**、向林*借到刘**管理的黄磷厂新办的营业执照正本一张,约定一个半月退还。2012年9月7日,张**、向林*借到邓**人**行原贷款卡一张,约定2012年10月25日归还。2012年9月10日,张**借到该公司开户许可证一份,约定2012年10月25日退还。该公司此次股东大会决议后至今,张**、向林*、张**、滕**、刘*前仍未能引进资金3000万元。

2014年8月12日,邓**曾提交民事诉状主张权利,要求:1、确认2012年8月8日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2、张**无条件辞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务,并重新变更工商登记,由邓**接替被告所担任公司的一切职务;3、由于被告的严重违约,因而导致被告及五个第三人无偿的退出公司,不再是公司的股东,不再存在公司的股份。2014年11月12日,原告邓**将诉讼请求确定为要求依法确认原、被告及第三人2012年8月8日签订的龙山**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向本院主张权利。庭审中,被告张**向本院提交了2015年8月16日该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记录及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内容为:一、选举张**、张**、向林*、刘**、滕**、刘**、邓**、张**、石宗权为公司董事会成员,任期三年。二、选举张**为公司监事,任期三年。……。董事会决议内容为:一、选举张**任公司董事长兼法人代表,任期三年;二、选举向林*任公司副董事长兼经理,任期三年;三、选举刘**任公司副董事长,任期三年。……。原告邓**庭审中认为,这些会议决议其都不清楚,并没有召开董事会,也没人通知其参加这些会议,石宗权、苏**等也不是公司股东。第三人滕**庭审中亦否认参加了这些会议,也没有委托任何人代其出席这些会议,也未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另查明,该公司章程第八条第一款第1项规定股东通过股东会,对公司的重大决策,按所持股份比例,享有表决权;第十六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增加股东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须经代表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十八条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并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九条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五人,任期三年,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四名。董事长由股东选举,董事长任期三年,届满可以由股东继续任命;第二十条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三分之二多数的方式进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为:一、龙山**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8日在龙山**办公室召开的股东大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是否合法、有效;二、此次股东大会决议内容是否合法、有效。

关于焦点一,本院认为:龙山**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8日在龙山**办公室召开的股东大会,应为股东会临时会议,会前已按照法定程序通知了全体股东,会议召集程序合法。出席会议的股东为:邓**、张**、向林*、张**、滕**、刘*前,股东刘**未参加会议。会后,形成了股东大会决议,参会股东邓**、张**、向林*、张**、滕**、刘*前均已在股东大会决议上签名捺印,其所代表的表决权已占公司股权的85%。庭审中,滕**否认参加了此次股东大会,并否认在股东大会决议上签名捺印,但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此次会议召集程序违法,因此,即便滕**没有参加会议,也未在股东大会决议上签名,该股东大会决议上签名的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也已占公司股权的75%,已获多数通过,并不影响该股东大会的表决效力。因此,应当认定此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合法、有效。

关于焦点二,此次股东大会决议内容是否合法、有效:

(一)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选任的问题。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据此,根据公司法的上述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而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系公司自治调整的依据。根据该公司章程第十九条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五人,任期三年,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四名。董事长由股东选举,董事长任期三年,届满可以由股东继续任命;第二十条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三分之二多数的方式进行。因此,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产生系由公司股东选举产生或者由股东继续任命,每届任期三年。

2012年8月8日,该公司的股东大会形成决议:1、邓**暂时辞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务,由张**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该决议第5点,张**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两个月后,无论3000万元资金是否引进到位,都必须无条件的辞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务,由邓**继续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该决议内容也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也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因此,邓**在张**担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两个月后即应申请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变更登记,由邓**继续担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但根据该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任期三年,自2012年8月15日,各股东在2012年8月8日的股东大会决议上签名捺印生效后,张**于2012年8月23日变更登记为该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时至今日,也已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长三年任期,现该公司要产生新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也须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另行选举或者由股东继续任命。2015年8月16日,该公司召开了股东会、董事会,作出了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选举产生了新的董事会成员、公司监事及新一任期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张**。原告邓**若认为该公司于2015年8月16日召开的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另行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二)关于该决议第6点内容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

该决议第6点内容为”3000万元资金引进到位后,张**、向林*、张**、滕**、刘**、刘**仍然是公司的股东,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再通过公司股东召开股东大会调整;如果2个月后,3000万元资金未引进到位,张**、向林*、张**、滕**、刘**承诺无偿的退出公司,不再是公司的股东,也不要公司的股份,不需要公司给予任何补偿,从此再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但是,公司和张**、向林*、张**、滕**、刘**等人的债权债务仍然存在。届时,张**、向林*、张**、滕**、刘**自愿无条件放弃原”龙山县公证处的公证书”和龙**民法院、湘西**民法院”关于公司股东和股份的判决书”中所裁决的一切股东、股份权力”。

本院认为:现行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司股东放弃股东资格及股权没有明确规定,也无禁止性规定,公司法也仅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公司回购股东股权等方面作出了相应规定,该公司章程也未对股东放弃股东资格及股权作出规定,因此,不应认定该决议第6点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自然人或者法人作为公司股东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享有相应的财产权益和表决权,此项权益属于股东的自主权,股东可以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处分,该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股东作出上述行为时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即应认定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合法、有效。而本案双方争议的该决议第6点缺陷在于,对股东放弃股东资格和股权以后,放弃的股东资格和股权如何进行处分或者承继没有进行相关规定,因此,对于被放弃的股东资格和股权应当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进行相应的股权转让,例如公司回购股东股权,或者股东之间进行转让,或者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来相应的变更公司股东资格和股权比例,相关股东也才能合法的退出公司,公司亦才能正常经营和管理。因此,本院认为对于原、被告及第三人对该决议第6点内容的争议,公司应当另行召开股东会对被放弃的相应股权进行转让或者承继,待对相应的股权进行处理后,再相应的变更股东资格及股权比例,此股东大会决议内容即完整。因此,本案应认定该决议第6点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合法、有效。

另认为,原告邓**于2014年8月12日就该决议合法、有效问题主张过权利,被告张**于2012年8月23日变更登记为该公司董事长,其应于2012年10月23日卸任,若被告张**未卸任,原告邓**可在2014年10月23日前主张权利,原告邓**于2014年8月12日就该决议合法、有效问题主张过权利,故应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现原告起诉未超过二年诉讼时效期间,第三人向林*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张**及第三人向林*抗辩称,该决议是被告张**及第三人对原告妥协的结果,非真实意思表示,张**等五人退出公司放弃股权非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原告邓**任法定代表人期间严重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主张,均缺乏确凿充分的证据证实,其应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故该抗辩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龙山**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8日召开的股东大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合法、有效,会议形成的股东大会决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应当认定龙山**有限公司2012年8月8日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龙山**有限公司2012年8月8日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案件受理费四千元,由被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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