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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等十人诉慈利县**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等十人与被告慈利县**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等十人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等十人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等十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等十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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