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原告黄四元诉被告郴州市**湖分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过程中,原告龙**、原告黄四元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龙**、原告黄四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龙**、原告黄四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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