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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桂阳**有限公司、桂阳县**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卢**、卢**、肖**、原审被告桂阳县人民政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桂阳**有限公司、桂阳县**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卢**、卢**、肖**、原审被告桂阳县人民政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桂阳**有限公司、桂阳县**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桂阳**有限公司、桂阳县**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桂阳**有限公司、桂阳县**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710元,减半收取1355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桂阳县**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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