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松桂园支行诉被告虢**、李*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本案受理后,原告中国银**松桂园支行经本院通知,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缴纳诉讼费,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本院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邓**、曾**、李*、吴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永兴鑫**限公司与永兴县**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桂阳**有限公司、桂阳县**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卢**、卢**、肖**、原审被告桂阳县人民政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杨**、易**、杨**、杨**与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城步苗族自治县茅坪镇竹林村第4、5、6、7组林业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何**与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二审行政判决书
中国邮政**司长沙市分行与长沙市**限公司、湖南淇**限公司、刘**、唐**、肖*、陈*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郴州市**有限公司与胡*、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郴州市**有限公司与黄*、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郴州市**有限公司与陈**、雷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