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中国**司长沙市分行诉被申请人长沙市**限公司、湖南淇**限公司、刘**、唐**、肖*、陈*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中国**司长沙市分行称,为确保其权利不受侵害,以后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能得到实际履行,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50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它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市**限公司、湖南淇**限公司、刘**、唐**、肖*、陈*的银行存款1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