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黎**与被告湖**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3日以双方在另一案中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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