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金**、黄**、李**被告井冈山**有限公司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黄**、李*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井冈山**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黄**、李*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黄**、李*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72元,依法减半收取10536元,由原告金**、黄**、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