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与杨**、王*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与被告杨**、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胡**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胡**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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