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诉被告王**、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诉被告王**、许*追偿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依法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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