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州市城**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文贻线、苏**、文扬卓、文**房屋折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州市城**限责任公司以相关证据未搜集齐全且正在与被告进行调解为由,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永州市城**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永州市城**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78元,减半收取1389元,由原告永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