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湖南**限公司诉被告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湖南**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谢*起诉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1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实收1357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2627元,由原告湖**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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