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宁乡**限公司与湖南**限公司、湖南**程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宁乡建和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咸**有限公司、湖南**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乡建和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乡建和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乡建和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咸**有限公司、湖南**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60元,减半收取5080元,由原告宁乡建和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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