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湘西自治**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湘西自治**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法律文书吉首市人民法院(2012)吉民初字第93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标的为:1、被执行人田**支付权利人湘西自治**责任公司货款40020元;2、被执行人案件受理费1201元及本案执行费518.31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2)吉民初字第93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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