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与被告蔡*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于2015年12月9日以双方已经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对被告蔡*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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