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查申请复议人湖南**限公司复议申请一案中,申请复议人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的请求。经审查,该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复议人湖南**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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