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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民三初字第318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甲与被告吴某某乙、吴某某丁、吴某某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甲以他与被告吴某某乙、吴某某丁、吴某某丙已达成和解协议,且三被告已支付完毕为由,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甲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原告吴某某甲的撤诉申请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某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4元,减半收取为1502元,由原告吴某某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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